最高检印发检察改革典型事例(2025年)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印发检察改革典型事例(2025年)。该批事例经过省级院推荐、初审、复审、征求意见等多个程序,旨在总结地方改革经验,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检察改革,推动破解困扰检察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
该批事例包括上海检察机关创建“五有”工作法、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江苏苏州检察机关完善罪错未成年人精准社会观护机制,湖北检察机关坚持数字赋能完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模式,青海检察机关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办案机制、破解生态保护治理难题等。
该批事例是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法律框架、法治轨道推进检察改革的生动实践。该批事例既有上海、江苏等东部省份,也有湖北、湖南等中部省份,还有青海等西部省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聚焦工作机制创新。相关事例提及了健全、完善“机制”以及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的创新,体现了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推进检察改革。二是聚焦主责主业。该批事例涉及刑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检察工作几个重点领域,体现了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质本源,加强检察基本职能建设的不懈努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该批事例体现了基层首创精神,坚持奔着问题去、奔着解决问题去,有针对性地破解了部分地方在加强“三个管理”、夯实基层基础、推进队伍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四是注重科技赋能。上海等事例运用了科技等手段,引导地方发挥数字检察在强化检察监督、提升办案质效上的重要作用。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借鉴典型事例中的有益经验,结合实际深化检察改革,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改革典型事例(2025年)
事例1
上海检察机关创建“五有”工作法
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
【关键词】
“五有”工作法 “枫桥经验” 信访法治化 矛盾预防化解
【改革情况】
上海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探索形成“五有”工作法,确保“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推动信访矛盾及时就地解决。截至2025年底,依托“五有”工作法办理的5件案件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相关工作经验被作为“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一、强化制度供给,压实检察信访主体责任
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的要求,出台涵盖前端预防、中端办理、后端治理、全程化解的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全市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实现检察信访案件受理标准化、接访行为规范化、办理流程透明化,使群众诉求表达依法有序、合理诉求依法解决。制定《上海控申检察工作规程》《上海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试行)》《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涵盖信、访、网、电14项检察信访规范文件,坚持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联动处置,运用联席会议机制开展联合接访、联合答复。制定《上海市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标准(试行)》,系统化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健全控告申诉一体化处置机制。
二、强化实践创新,抓好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总结形成“源头预防——案案有质效、接收受理——时时有渠道、分流办理——事事有回音、矛盾化解——桩桩有措施、为民解难——件件有温度”的“五有”工作法,制发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和“五有”工作法实践操作手册。一是前端抓源头预防,确保“案案有质效”。对重大敏感案件实行台账管理,聚焦“四大检察”办案流程形成风险点清单、案件办理负面清单和流程图;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制定《上海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试行)》,对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实行“一案一评查、一案一分析、一案一预警”,从源头减少因案件质量问题引发的信访问题。2025年涉检信访同比下降58.6%,占比下降23个百分点。二是中端抓渠道提速,实现“时时有渠道”“事事有回音”。畅通“信、访、网、电、视频”五位一体信访渠道,实行窗口专职检察官与办案检察官“双通道”应答,有呼必应、接诉即办;实行“登记——分流——办理——反馈——督办”办理闭环,对所有可有效联系的群众信访,实现100%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和3个月内答复办理进展。三是末端抓多元化解,做到“桩桩有措施”“件件有温度”。坚持领导包案、检察听证、检调对接、司法救助一体联动,开通涉邻里纠纷、妇女儿童保护等“绿色通道”。近三年对1750余件首次信访落实院领导包案,2025年领导干部包案办理疑难信访上升39.2%;对5800余名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7500余万元,2025年司法救助案均金额上升30.7%;引入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检察信访听证370余件,化解重复信访980余件。
三、优化检察服务,提升信访法治获得感
以群众需求牵引信访过程检察服务质量提升,充分彰显司法为民价值追求。一方面,以数字化赋能提质增效。创建信访法治化应用平台,通过“三阶智控”,构建“四全体系”(全平台数据融合贯通、全要素AI赋能助力、全链条检察聚力协作、全过程矛盾风险化解),推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通过55个风险点位和60项化解要求,构建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如闵行区检察院通过“四全体系”,精准捕捉涉稳信息,妥善化解一起因投资失败引发的高风险涉检信访案件。同时借助上海检察机关“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开展释法说理。开设“一网通办”检察为民专栏,实现29项高频办案行为线上办理。另一方面,以一体化协同凝聚合力。指导全市17家基层检察院全部入驻辖区综治中心,设置检察服务站构建“1+X”服务矩阵。通过“线上链接+线下派驻”应答,打造集接访下访、检调对接、司法救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于一体的检察服务模式。将“五有”工作法与公安机关“三所联动”、法院“社区巡回审判”等工作机制有效结合,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矛盾纠纷属地化解。2025年,73件疑难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目前,上海市委政法委将“五有”工作法在全市政法系统进行推广应用。
【典型意义】
上海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推进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要求,坚持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一体推进、协同落实,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建立“五有”工作法,在法治框架内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事例2
江苏苏州检察机关完善
罪错未成年人精准社会观护机制
【关键词】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 社会观护 个性化矫治
【改革情况】
江苏苏州检察机关探索加强社会观护基地建设,2024年以来建设六类24处观护基地,链接132个观护场所,帮助226名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无一再犯,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分别下降13.6%、2.6%。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在苏州市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推进社会观护工作现场交流活动并予以推广。苏州市检察院申报的“推进社会观护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项目”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5年合作项目,并圆满完成项目内容。
一、精准匹配需求,实现观护基地资源整合与分类供给
一是细分基地定位。建设满足就业、创业、入学、戒瘾等不同帮教需求的观护基地,企业型观护基地面向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侧重技能培训、岗位实践;乡村型观护基地面向文化程度低的未成年人,侧重耕读帮教、文旅培训;社区型观护基地面向有严重心理和行为认知问题的未成年人,侧重心理矫治、戒瘾治疗;群团组织型观护基地面向缺乏规矩意识和自控能力的未成年人,侧重纪律教育、行为矫治;文化型观护基地面向有学习意愿的未成年人,侧重实用技术知识。目前已建成观护基地24家,链接132个观护场所,17名观护对象经全市统筹安排进入合适观护基地。二是充实观护力量。引入司法社工全流程参与观护,吸纳家庭教育指导师、职业指导师等专业人员加入观护队伍,保障观护帮教“一人一策”。挖掘某观护对象创意潜能与发展需求,对接“苏绣·匠心”文化型观护基地,支持其参与“苏绣+互联网IP”品牌产品研发,相关IP产品作为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会展览项目展出。三是强化基地管理。明确各观护基地至多同时接纳2至3名观护对象,动态推进基地新建、升级、清退,2024年清退3家功能区域单一、不能满足矫治需求的观护基地。
二、规范流程标准,保障精准矫治与观护成效
一是科学评估观护需求。依托全市全覆盖的驻检察院司法社工站开展先期评估,为观护对象精准画像,提出观护基地匹配建议及个性化矫治方案。观护对象以实习生或志愿者身份进入基地,推动“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如通过先期评估发现某观护对象钻研电脑技术,链接网络技术企业观护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指导和职业规划培训。观护后其创办网络公司,年营收超百万元,并主动支持观护基地建设,反哺更多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二是动态调整观护类型。对观护对象开展积分量化管理,根据积分表现及时调整变更方案,探索建立观护转出与接续机制,对不适应现有观护基地的对象及时协调转入其他基地;支持观护对象在整个帮教期内进入多个基地,接受差异化帮教服务。截至2025年底,21.2%的涉案观护对象在两类以上观护基地接受矫治。如针对某观护对象笑气成瘾的情况,首先链接社区型观护基地开展戒断治疗,再将其匹配至一家手工业企业型观护基地,后又根据其技术学习诉求将其调整至高新技术企业观护基地,帮助其熟练掌握CAD软件设计等职业技能,最终被该科技企业录用为正式员工。三是全程推动家庭参与。观护前,充分听取父母等监护人意见,并签订观护协议,确保“各方知情、共同参与”。观护中,开设“家庭观护实训营”,邀请父母走进基地,与孩子同吃同住、同劳动同辅导。观护后,依托妇联2000余家家庭教育指导站,对帮扶家庭监护改善情况、家庭关系等持续跟踪,助力130余组家庭明显改善亲子关系。
三、强化协同联动,助推社会观护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
一是主动争取支持。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工作连续两年纳入市委年度工作要点,依托民政未保综合服务平台、团委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将结束观护对象跟踪回访分流至镇村社区,实现办案机关、司法社工定期走访与网格员、儿童社工、志愿者日常跟进帮教有机结合,帮助197名观护对象复学就业。二是加强横向协作。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会签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合作协议,探索与专门学校的衔接流转,对结束专门矫治教育、经评估并经本人及父母同意后的未成年人,可转入观护基地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预防再次违法犯罪。截至2025年底,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专门学校开展社会观护人数占比为32.3%。例如,未成年人周某涉罪后,因无人监管,在取保候审期间即进入观护基地,判处缓刑后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委托该基地接续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现周某已稳定就业。三是深化跨域协同。江苏苏州吴江、上海青浦、浙江嘉善三地检察院会签文件,实现三地观护资源共建共享与结果互认,目前已实现异地帮教3人。在一起发生在上海青浦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吴江与青浦两地检察院结合涉罪未成年人成长需求,将其安置于吴江区某观护基地,其在考察期表现良好并返乡就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江苏苏州检察机关立足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要求,制定个性化观护方案,破解既往观护资源匹配不精准、流程不规范、协作不顺畅等难点阻点痛点,创新构建精准社会观护机制,回应了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现实需求,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事例3
湖北检察机关坚持数字赋能
完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
【关键词】
“三个管理” “每案必检” 数字赋能
【改革情况】
湖北省检察院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部署要求,通过“机制配套、数字赋能、效果闭环”三维发力,实现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管控,以“每案必检”保障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完善配套机制,夯实“每案必检”制度根基
一是加强整体谋划。制定《关于一体抓好“三个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若干措施(试行)》,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出台28条工作措施,明确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具体要求,为“每案必检”描绘“施工图”和“线路表”。二是找准履职切口。制定《湖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每案必检”的主体、内容、方式、时限作出细化规定,对个案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三是突出典型引领。一方面做好本级“示范打样”,2025年首次以“随机双盲”“以下评上”方式,对湖北省检察院2024年办结案件开展质量检查评查,评定优质案件2件,合格案件103件,讲评优质案件和共性问题,并向全省检察机关通报。另一方面发挥基层“首创精神”,以本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域重点改革为契机,指导12家检察院探索涉市场主体案件“每案必检”,工作情况受到湖北省营商办通报表扬。
二、数字赋能打造“每案必检”动力引擎
一是优化完善“每案必检”运行载体。巩固深化最高检“每案必评”试点推广成果,于2025年5月升级推出全省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智能辅助系统,依托该系统设置涵盖“四大检察”业务、124种案件类型的程序检查规则,拓展11个常见、多发罪名的492条实体检查规则,实现自动检索重要流程节点必需文书、必填案卡,实现文书规范性及案卡准确性智能筛查,大幅扩展质量检查覆盖面。系统上线以来已辅助开展智能检查38.6万余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整改。二是智能检查和辅助评查相结合。找准案件智能检查和辅助评查的结合点,推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有效衔接。一方面,构建在办案件与已办案件相衔接的智能检查机制,通过设置“质量监控”及“质量检查”功能模块,对在办案件开展动态监控,对办结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另一方面,将检查结果与评查结论衔接运用,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及系统提示问题严重情形,自动筛选案件并推送至评查范围内,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评查活动的重要参考。例如,湖北省检察院对2025年办理的涉企案件开展专项评查,通过智能辅助系统发现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盗窃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部分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后经评查认为承办人证据审查采信不当,综合评定为瑕疵案件。
三、结果运用延伸“每案必检”价值链条
一是贯通推进做实“三个管理”。以严格质量管控强化业务管理、规范案件办理。例如,湖北省某县检察院通过专项评查,发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轻罪案件中对社会危险性证据调取不足、标准把握不一致,通过检警会商,统一执法尺度,推动轻罪案件诉前羁押人数同比下降18.7%。又如,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针对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案件开展类案评查,发现了办案亲历性不足、控辩协商不充分、释法说理不到位等共性问题,及时开展案件讲评,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推动全市认罪认罚上诉案件数量同比下降71%。二是差错纠偏提升办案质效。将“每案必检”作为对下业务指导、做好个案纠偏的重要抓手,注重与开展基层办案质效观测评估、实质化监督办案等具体措施耦合发力。如湖北省检察院指导15个市级检察院,对23家基层检察院2025年以来办结的7517件案件开展评查,梳理印发办案常见“错题集”,精准指导基层业务提升。又如湖北省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某陶瓷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依托智能辅助系统检查发现“涉案账户冻结超30日未评估必要性”,立即协调金融机构办理解冻,帮助企业恢复原材料采购,避免停产损失。三是准确评价落实司法责任。以“管案”促“管人”做实后半篇文章,将检查评查结果与评先评优、选拔任用、从严治检、干部管理、追责惩戒等相结合。一方面,以正向激励推动履职办案“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202个集体和个人获省级机关以上表彰表扬。另一方面,以反向约束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规定》,将评查认定的不合格等案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开展司法责任调查认定和追究。
【典型意义】
2025年2月以来,最高检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湖北省检察院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将宏观质量管理要求,转化为微观的检查标准与执行规则。依托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智能辅助系统+AI工作流,将“线下经验”及时转化为“线上规则”,通过全流程关键节点检视和智能要素比对,拧紧案件质量“压力阀”。深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运用,通过“管案”与“管人”的同向发力促进“每案必检”效能充分释放。
事例4
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完善
刑事执行检察“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模式
【关键词】
刑事执行检察 派驻检察 巡回检察 数字检察
【改革情况】
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坚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引擎,紧紧围绕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责,自主研发“1个平台、3个系统”,即“刑事执行大数据综合监督平台”和“视频智能识别系统”、无障碍约见检察官系统、远程谈话系统,初步形成了“科技赋能强基、驻巡融合发展”的刑事执行检察“长沙品牌”,制定《交叉巡回检察大数据融合工作规程》等相关经验做法被写入最高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
一、强化系统构建,实现日常法律监督“一网感知”
一是研发“视频智能识别系统”,实现“看得准”。针对监管场所视频监控摄像头众多、人工识别难以发现监管执法问题的特点,自主研发“视频智能识别系统”,自动发现违规进出、值班不在岗、非法传递物品等50余项常见的监管违法行为,并及时提示检察人员作出处理。该系统自投入使用以来,发现并纠正民警执法不当行为700余次,11名民警因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北京、安徽、西藏等多地检察机关已引进该系统。二是研发约见检察官系统,实现“听得到”。为确保监区控申渠道畅通,及时听取在押罪犯反映情况,研发“约见检察官系统”,在监狱各监区放置语音留言盒终端,通过网络连接至检察室主机,罪犯在语音留言盒上按键留言,检察人员登录主机即可听取留言信息。2024年以来,辖区内6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收到罪犯有效留言400余件,经核实涉及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的30余件,检察机关制发书面纠正意见17件,监狱全部采纳并整改到位。三是研发远程谈话系统,实现“方便谈”。改进捕诉部门“远程提审系统”,设计研发适用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远程谈话系统”,检察人员在本院开启系统后,电话通知监狱民警将罪犯带至监狱内的远程谈话室即可开始谈话询问、签字按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无需人工操作。
二、做好数据分析,实现刑事执行检察“一网闭环”
一是广泛收集各类执法司法信息。按照《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指引》制定数据采集目录,从被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司法机关采集数据,通过数据快速、全面了解被巡单位执法状况。二是重点分析研判监管执法数据。建立狱(所)情信息、在押人员伤病医疗、在押人员违规处罚等11个执法数据表单,将数据分类管理和比对碰撞,筛选出异常数据,确定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和重点案件,并针对性制定专门巡回检察或机动巡回检察方案。三是精准运用社区矫正数据。针对近两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矫期间受到治安处罚的107人、受到刑事处罚的33人的基础数据,深入调查核实,发现刑事判决存在错判漏判线索4条,抗诉成功3人;发现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向相关部门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推动启动追责程序。
三、突出平台建设,实现全面高效监督“一网统聚”
一是规范业务数据采集程序。研发“刑事执行大数据综合监督平台”,制定《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根据不同业务设计60余个业务数据表单,全面采集刑罚变更执行、禁闭检察等工作流程数据,覆盖全市14个监所、170余个社区矫正机构的所有刑事被执行人。二是抓实业务数据动态管理。制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考评标准》,以数据质量为抓手,专人定期校核数据,及时纠正重复录入、错误录入数据问题。发现不同口径采集数据不一致的,及时督促核实并纠正,用数据质量保障工作质量。发现脱管漏管人员62人,因交付执行不当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三是增强业务数据智能采集能力。2024年以来,利用自主研发的“超期羁押预警”“假释风险评估”等10余个监督模型发现刑事执行违法违规线索400余条,数据采集效率与质量大幅提升。
【典型意义】
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紧扣主业主责,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派驻”“巡回”的各自优势,把科技手段、大数据思维和“驻、巡”两种监督方式融合贯通,为刑事执行检察领域开展探索创新提供了参考借鉴。
事例5
青海检察机关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办案机制
破解生态保护治理难题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 一体履职 “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监管跨部门”治理难题
【改革情况】
近年来,青海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地位和地域辽阔的省情特征,构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跨区域一体履职机制,探索出一条具有地域特色、推动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监管跨部门”治理难题的检察路径。三年来,共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0件。
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办案机制
一是完善专门办案机制。设立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以破解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监管跨部门”顽疾为导向,由省检察院统筹组织,省级和市州检察院与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作为工作主体,分层次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二是建立协作办案机制。联合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部署“守护黄河源·甘青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三年专项行动,发现案件线索23件,立案18件。推动建立雪豹、藏羚羊等稀有、特有物种监测站点,在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省玉树州等地设立公益诉讼联络站7个,聘任163名牧民群众、环保志愿者担任“公益守护人”,收集线索89条,成案37件。三是提升专业办案水平。建设“青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数据指挥中心”,整合环保检测、国土遥感、行政执法等部门数据,配置卫星遥感监测设备等装备47台(套)。与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合作,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创新方法路径,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定期专项监督”压实生态责任。开展三江源区域生态保护、青海湖裸鲤保护、祁连山矿山修复等专项监督,督促修复草地11.5万亩,追索损害赔偿费用600余万元。果洛州玛多县检察院对果洛州检察院移交的辖区内洗车行违规取水排水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最终以“诉”的确认推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实现全县机动车清洗商户持证全覆盖,推动申报污水处理厂项目专项资金3561万元。二是“机动靶向监督”斩断违法链条。开展可可西里野牦牛盗猎等机动靶向一体化监督9次,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8件。三江源地区检察院针对发现的三江源地区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及鄂陵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邀请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别向违法行为人追索生态损失费用79万元和100万元,获法院支持。三是“融合延伸监督”拓展监督维度。开展格库铁路沿线生态保护等融合一体化监督5次,发现线索19件。尖扎县检察院针对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移送的西成铁路(尖扎段)标段黄河特大桥区域通信迁改滞后影响工程进度、侵害国家利益问题线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督促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完成红线区域改迁。四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创新“协同式治理”,推动青海省果洛州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优化措施,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机制,惠及牧民群众2.3万人;坚持“预防关口前移”,部署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青海省玉树州检察机关串并刑事案件线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强化“修复责任落实”,在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湖裸鲤保护案件中,创新“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生态补偿”多元责任承担方式,累计放流鱼苗1200万尾,修复湿地30余亩。五是推动以案促改促治。以可可西里“7·6”野牦牛盗猎案推动建立“野牦牛基因库”;以扎陵湖非法捕捞案督促建立“湖长+检察长+警长”机制;以三江源地区野生动物致害系列案推动破解全省7个市州流浪犬问题治理和三江源地区人兽冲突治理难题;以环青海湖裸鲤保护系列案促成出台《青海湖裸鲤生态价值评估标准》;以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案推动湿地生态破坏、当地牧民生活等问题得到系统长效治理。
三、注重成果转化,夯实长久保护
一方面,推动实践经验制度化。联合生态环境等九部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序衔接。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完善青海湖裸鲤生态价值与增殖放流费用年度标准,健全定损索赔机制。另一方面,助推完善生态保护格局。构建三江源“中华水塔司法保护圈”,建立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7大类工作清单,办理案件63件;构建环青海湖“国家公园协同治理圈”,会同海南州、海北州政府及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会签协作意见,助推非法捕捞案件数下降73%,裸鲤资源量恢复至13.3万吨,非法捕捞裸鲤刑事案件数逐年下降;构建祁连山南麓“生态安全屏障带”,加强对矿山修复的检察监督,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价值118万元,挽回被毁国有林地105亩;构建黄河青海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线”,建立湟水河、洮河等流域协同治理机制8项。
【典型意义】
守护好三江源这个“中华水塔”,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青海省检察机关聚焦三江源、祁连山南麓、环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存在的“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监管跨部门”治理难题,强化一体履职,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硬骨头”案件,为破解重点生态功能区治理难题、推动生态保护系统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